当前位置:主页 > 行业资讯 > 寿险新闻 > |
来源: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时间:2020-09-23 08:51 作者:秩名 |
【案例】客户陈女士,2018年11月在我司投保《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》。2019年12月,客户身故,其家人向我司申请理赔。经公司理赔人员调查了解,该客户因家庭琐事在家中上吊,系自缢身故。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约定,我司作出不予理赔决定。
【以案说险】《保险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
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,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,被保险人自杀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。
在人身保险中,此条款一方面是为阻止保险人牺牲生命以谋取不正当利益,同时也避免保险人不必要的损失,是保险公司规避道德风险的一种手段。
上述案例中,客户自杀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两年内,符合公司免责条款,故公司作出不予赔付决定。